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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 (一)設備接地: 1.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金屬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可攜式可撓軟線連接之招牌廣告燈若具有雙重絕或等電位保護,且標明雙重絕緣者,得免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二)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設備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二規定選用。 (三)設備接地導線之連接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四)建築物金屬構件不得作為二次回流導線或設備接地導線。 二、搭接: (一)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系統之金屬組件及設備應搭接至電源分路或幹線上附屬變壓器或電源設施之設備接地導線,並應保持其電氣連續性及能承受故障電流。 (二)搭接導線之連接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三)建築物金屬構件不得作為搭接裝置。 (四)搭接導線: 1.搭接導線應為銅線,且線徑不得小於二‧○平方毫米。 2.裝設於招牌廣告燈或管槽外部之搭接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五)裝設於噴水池內之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其金屬組件應搭接至噴水池再循環系統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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