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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16 條
- 1.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除燈泡外之帶電部分應加以包封。變壓器及電源供應設施已有封閉箱體,包括一次與二次電路接續封閉箱體者,得免再加裝封閉箱體。
- 2.前項封閉箱體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箱體應有足夠之結構強度與硬度。 二、箱體應為金屬材質或具同等效果之材質。 三、金屬封閉箱體應為厚度○‧五毫米以上之銅板或鋁板,或○‧四毫米以上之鋼板製成。 四、設備金屬組件應有防蝕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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