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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應為專用分路,並於行人可接近之每個商大樓或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一個以上出線口。 二、供電給招牌廣告燈之分路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計算負載時視為連續負載: (一)供電給霓虹燈裝置之分路額定三十安培以下。 (二)供電給其他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分路額定二十安培以下。 三、配線方法: (一)用於供電給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配線,其連接或終端應於封閉箱體、線盒或管匣內施作。 (二)招牌廣告燈及其變壓器之封閉箱體得作為其他鄰近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系統或投射燈等部分電源導線之拉線盒或接線盒,且可同時容納分路及二次側導線。 (三)支撐招牌廣告燈之金屬桿或金屬桿及導線裝設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者,得作為電源導線之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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