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時用電場所之配線應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分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出線口:供電給人員使用設備之臨時插座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斷電時會造成更大危險或其設計不適用漏電啟斷裝置保護之插座出線口,得採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保護。 (一)所有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十五安培、二十安培或三十安培之插座出線口,非屬建築物永久配線且供人員使用者,應有漏電啟斷裝置。 (二)十五千瓦特以下可攜式發電機上,所有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及二百五十伏特、十五安培、二十安培或三十安培之插座出線口,應有漏電啟斷裝置。用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時,應符合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其他出線口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或依下列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保護: (一)指定一位以上人員於現場,依照書面之設備接地導線確保程序,以持續確保所有非屬建築物永久配線之可撓軟線、插座,及利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設備接地導線,確實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七百零四條第三款之相關規定裝設及維護。 (二)非屬建築物永久配線之可撓軟線組插座及附插頭連接軟線,及須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之設備,應於下列時機測試所有設備接地導線之電氣連續性,及每個插座及附接插頭對設備接地導線之連接、設備接地導線與專用之端子連接: 1.第一次現場使用之前。 2.有損壞跡象時。 3.設備維修後開始使用之前。 4.週期不超過三個月之定期檢查。 (三)前目規定測試應作成紀錄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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