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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臨時用電場所裝設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 二、幹線及分路: (一)導線得為用於所裝設環境之電纜或多芯可撓軟線。 (二)金屬被覆電纜得裝設於住宅場所或建築物,且無高度限制、無建造類型限制,並不須隱藏於牆壁、地板或天花板內。 (三)單芯絕導線得裝設於緊急期間供測試、試驗及開發工作,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臨時用電設備。 (四)導線應裝設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九百十九條及第九百二十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所有插座應為接地型。所有分路應附有一條獨立設備接地導線,且所有插座應與設備接地導線電氣性連接。施工現場之插座不得由臨時照明分路供電。 四、隔離設備: (一)每個臨時電路之所有非接地導線應裝設隔離設備。 (二)多線式分路應有可在其引接電源之出線口或配電箱處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隔離設備。 五、照明燈具應有防護,以防止意外碰觸或破損。 六、導線管或金屬被覆電纜系統若轉換裝設方式時,應裝設線盒、管匣或終端配件,且導線應有護圈保護。在施工現場,電路導線若為電纜或多芯可撓軟線,並可維持設備接地連續性者,該導線之接續得免使用線盒。 七、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有防護,避免銳角、突出物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傷;在經過出入口或其他夾擠處亦應有防護,避免損壞。 八、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進入含有終端裝置之封閉箱體,應以配件固定於封閉箱體內。 九、支撐: (一)電纜或可撓軟線應以電纜束帶、吊帶等配件加以支撐,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植物不得用於分路或幹線架空跨距之支撐。但節慶用之照明,其導線裝有釋放拉力或承受張力裝置,可避免因植物之搖動而造成損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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