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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一、於建築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期間。 二、於緊急情況、測試、試驗及開發之工作期間。 三、慶祝節慶或舉辦民俗活動。 四、永久性之展覽會。 五、宣傳、娛樂使用之放映機。
  2. 施工完成或裝設臨時用電之目的已達成時,應立即移除臨時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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