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電纜配線者,得減至三百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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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電纜配線者,得減至三百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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