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管槽、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配電裝置及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直流對地運轉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可攜式設備或器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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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棚或製片廠之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管槽、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配電裝置及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直流對地運轉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可攜式設備或器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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