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攝影棚或製片廠場景照明燈具及其供電電纜應有自動過電流保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其絕緣導線、電纜或可撓軟線之最大安培容量應依第二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九節及第八章第一節規定。 一、供電給場景照明燈具之電纜應有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九節及第八章第一節規定安培容量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幹線: (一)主要供電影製作之場所,其場景之幹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該保護裝置得為多極或單極連動操作。 (二)中性線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每一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第二章第一節及第八章第一節規定之安培容量。 三、電纜保護: (一)電纜穿過封閉箱體處應以護套保護,且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連接點。 (二)於電源導線經過鐵磁金屬處,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保持磁場平衡。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可攜式幹線電纜得臨時穿過具防火等級之牆、地板或天花板: 1.開口為不可燃材質。 2.於使用時,穿越處使用同等防火等級之阻燃材質,臨時加以密封。 3.於未使用時,開口使用同等防火等級之材質加以覆蓋。 四、遙控場景燈光控制盤內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負載側電纜安培容量。 五、使用在錄音棚及拍攝場所之交流電配電箱,應有具極性之接地型插座。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