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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弧光燈裝設依下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碳棒弧光燈應牢固裝設,並置於封閉箱體阻擋火花與碳粒,及防止人員或物體接觸弧光或裸露之帶電部分,且該箱體須有通風。所有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 二、可攜式碳棒弧光放電管燈及其附屬安定器應用於攝影棚或製片廠者。互相連結之軟線組、軟線及電纜,應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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