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景之配線: (一)場景燈光之配線及其他未固定於該場地之供電配線,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暴露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三)若全部連接之負載未大於電纜之最大安培容量,電纜得有接續或分接。 二、場景效果產生器及場景道具之導線若有防護可免遭受外力損傷,且使用電纜綑綁線或絕緣U型釘固定在布景上者,得採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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