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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679

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於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可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娛樂事製作電視、電影或商業廣告使用之攝影棚或製片廠,及處理寬度超過二十二毫米軟片或膠卷之曝光、顯影、印製、剪接、編輯、倒帶、修或儲存之影片交換所、工廠、實驗室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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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百五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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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9 條規定:「除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於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可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娛樂事業製作電視、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