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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於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可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娛樂事製作電視、電影或商業廣告使用之攝影棚或製片廠,及處理寬度超過二十二毫米軟片或膠卷之曝光、顯影、印製、剪接、編輯、倒帶、修或儲存之影片交換所、工廠、實驗室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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