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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676

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線,包含其延伸線,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若為未與具發熱元件設備直接碰觸之可攜式多芯軟線,其安培容量得依表六六五規定選用。 三、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無遭受外力損傷之虞,且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者,得作為立燈之電源導線。 四、分路器組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適用之可撓軟線: (一)軟線連接包含二個以上分路之單一多極式連接器。 (二)軟線在分路器組合中最長不超過六米。 (三)分路器組合整體長度附著於堅固之支撐物,可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供電給分路器組合之所有分路,有額定二十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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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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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6 條規定:「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線,包含其延伸線,應為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