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2.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3.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6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