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2.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3.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