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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