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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4 條
腳燈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溝槽: (一)腳燈使用金屬溝槽配線者,容納回路導線之溝槽應採用厚度○‧八毫米以上,且金屬板應經防鏽處理。 (二)金屬溝槽至燈座端子間應保持十三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二、未使用之金屬溝槽: (一)腳燈應由個別出線口及燈座構成,且採用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三、隱藏式腳燈收回至內嵌存放位置時,應能自動斷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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