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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腳燈、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燈、可攜式條燈至引接線槽之導線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有匹配其運轉溫度之絕緣,且不得小於攝氏一百二十五度,並應依攝氏六十度之導線安培容量規定選用。 二、自引接線槽引出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運轉溫度不得小於攝氏九十度,並應依攝氏六十度之導線安培容量選用,且其延伸至引接線槽內之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米。 三、導線安培容量得免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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