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式舞台回路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腳燈、固定式條燈及舞台邊框側燈之分路額定應為二十安培以下。 二、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回路,僅供電給重責務型燈座之電路,其電路得適用第二章第二節重責務型燈座供電回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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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舞台回路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腳燈、固定式條燈及舞台邊框側燈之分路額定應為二十安培以下。 二、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回路,僅供電給重責務型燈座之電路,其電路得適用第二章第二節重責務型燈座供電回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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