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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舞台開關盤之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幹線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由單一隔離開關隔離之單一幹線。 (二)多組幹線連結至中繼舞台開關盤:多組幹線為單一系統之一部分者,多組幹線之數量不受限制。若經組合後,於管槽中之中性線應有足以承載同一管槽中多組幹線產生之最大不平衡電流之安培容量。並聯之中性線應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多組個別之幹線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調光器組): 1.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之每組個別之分散式幹線應有隔離設備。 2.一次舞台開關盤上應有標明隔離設備數量及所在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3.若隔離設備位於一個以上電源開關盤中,一次舞台開關盤應對應不同位置隔離設備所供電之電路以隔板隔開。 二、中性線之安培容量調整: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三、開關盤之電源供電容量得以開關盤預計控制之最大裝置設備容量計算,且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開啟不影響出口指示或緊急照明系統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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