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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管內之導線數不得超過表三二八~八規定。
  2. 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二十。載流導線得為三十條以上,且導線安培容量得免依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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