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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54 條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包覆於五十毫米以上混凝土之非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可攜式開關盤、舞台燈光、舞台效果之配線及其他非固定式配線,使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者,不得採用未絕緣之釘子固定。 三、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建築法規未要求防火結構之建築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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