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之供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由匹配容量之電源出線口供電。
二、電源出線口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源出線口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為公眾可觸及。
四、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
- 幹線安培容量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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