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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49 條
聚集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非金屬管槽、MI 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但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且使用低煙無毒耐燃電纜者,得敷設於電纜架。 二、非金屬被覆電纜及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建築法規未要求防火構造之建築物。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俱樂部、飯店會議室、法庭、餐廳、殯儀館、博物館及宗教活動處所: (一)隱藏裝設於具有熱屏障材質,至少十五分鐘之防火時效之牆壁、地板及天花板內。 (二)裝設於具有熱屏障材質,至少十五分鐘之防火時效之懸吊式天花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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