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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醫療照護場所裝設隔離電源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電路: (一)每一隔離電路應由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使該電路每一條導線有一開關極,以同時切斷該電路所有電源。 (二)電路應藉由裝設一個以上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或隔離電池加以隔離。 (三)隔離電路之導線應採用專用管槽或封閉箱體。 二、電路特性: (一)隔離變壓器電壓不得超過六百伏特,一次側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電路應為接地且每一條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由電池或電動發電機組直接供電之電路應為非接地,且採用與變壓器二次電路相同方式之過電流保護。 (三)若有靜電遮蔽時,應連接至參考接地點。 三、隔離變壓器、電動發電機組、電池與電池充電器,及附屬之一次側或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隔離之二次側電路配線延伸進入麻醉危險場所者,其裝設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 四、一個隔離變壓器不得供電給超過一間之手術室,且麻醉觀察室視為手術室之一部分。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作為一間以上手術室之觀察室,得由任一間手術室隔離變壓器供電給該觀察室。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隔離變壓器得同時供電給數個病患區之較高電壓單連插座: 1.供電給可攜式X 光設備等一百五十伏特以上設備之專用插座。 2.插座及其插頭與該區隔離電源系統之插座不能互用。 五、導線識別: (一)第一條隔離電路導線:橘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二)第二條隔離電路導線:棕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三)三相系統之第三條隔離電路導線:黃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四)若隔離電路導線供電給單相一百十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插座,橘色有條紋導線應連接至被接地電路導線連接之插座端子。 六、拉線膏會增加介電常數者,不得用於隔離供電系統之二次側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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