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設X光設備電源電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電源之配線方法,應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本節本款未規定者,應依第一章至第四章之適用規定辦理。但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分路供電之設備,得透過專用之附接插頭及適用所裝設環境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運送式之X光設備額定電流不大於六十安培者,得免使用專用分路。 三、線路及設備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依第八章之適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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