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麻醉區域之特別低壓用電設施或儀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與人體碰觸,或有暴露帶電部分之特別低壓設備或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運轉電壓十伏特以下。 (二)為本質安全或為雙重絕緣之設備。 (三)具有耐濕性。 二、特別低壓設備或器具應由下列規定之一供電: (一)以專用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獨立可攜式隔離變壓器至隔離電路插座,且不採用自耦變壓器。 (二)裝設於非分類場所之一般低壓隔離變壓器。 (三)獨立乾式電池。 (四)位於非分類場所之蓄電池組。 三、供電給特別低壓電路之隔離變壓器一次側電路至二次側電路應加以絕緣,其鐵心及外殼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四、電阻及阻抗裝置不用於分壓作為限制設備之最大可用電壓者,得用於控制低壓設備或器具。 五、由電池供電之設備或器具,除其充電電路內含隔離型變壓器外,運轉時不得充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