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麻醉區域之接地電源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源系統應裝設一個以上附電池供電之照明裝置。該裝置得接自該區域之照明緊要回路,且連接在任一現場照明開關電源端。 二、分路僅供電給永久裝設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及非分類場所之固定式治療及診斷設備或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被接地系統單相或三相供電: (一)被接地電路與隔離電路之配線不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 (二)設備或器具之所有導電性表面均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除封閉式X 光管及接至X 光管之導線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設備位於地板上方二‧五米以上或麻醉區域之外。 (四)被接地分路之開關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之外。 三、分路僅供電給固定式照明燈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被接地系統供電: (一)燈具位於地板上方二‧五米以上。 (二)燈具之所有導電性表面均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供電給燈具之電路配線不與供電給隔離電力之電路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 (四)開關為壁式,且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上方。惟非分類場所不適用。 四、運轉電壓二十四伏特以下遙控開關之壁式遙控裝置,得裝設於麻醉區域。 五、若使用隔離電源系統者,應採用適用之隔離電源設備;其設備及電源電路若裝設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或非分類場所者,得位於麻醉區域。 六、除前款規定外,麻醉區域之電源電路全部或部分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內部,應與任何供電給非麻醉區域之配電系統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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