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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麻醉區域之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一)使用區域:使用易燃性麻醉劑之整個區域從地板向上至一‧五米處之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其超過一‧五米至天花板之剩餘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區域。 (二)儲存區域:儲存易燃性麻醉劑或揮發易燃性消毒劑之任何房間或區域,從地板向上至天花板之區域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儲存容器內屬0區。 二、分類場所:使用非易燃性麻醉劑之任何吸入式麻醉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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