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其他醫療照護場所之重要電力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為電池系統或發電機系統,並依第九章第一節規定裝設。 二、設有緊要診療區,或有必要裝設電力維生設備者,應符合第六百二十二條至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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