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重要電力系統之安全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該電源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使其所有功能可依序自動恢運轉。
  2. 前項系統之安全回路應供電給下列規定之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除消防設備外不得與其他負載共用安全回路: 一、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之逃生路徑照明。 二、出口及出口方向之標示燈。 三、下列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 (二)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之警報。 四、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通訊系統。 五、用餐及休閒區之照明,包括至其出口通道。 六、發電機組場所內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七、升降機車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