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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但為下列情形者,不需位於用戶配線系統: (一)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供電。 (三)電池系統或整合於設備之自給式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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