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院重要電力系統之設備回路應連接至備用電源,使第一款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能於重要電力系統啟動後,得於適當之時間延遲後自動恢復運轉,並隨後連接至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或器具。 一、下列設備或器具得安排延遲自動連接至備用電源;必要時得自動依序順延連接至備用電源,以免發電機過載: (一)提供醫療及外科功能之中央真空系統,包含控制裝置。 (二)污水幫浦及主要設施安全運轉所需之其他設備,包含其輔助控制系統及警報。 (三)提供醫療及外科功能之壓縮空氣系統,包含控制裝置。 (四)廚房油煙罩內部或下方發生火災時,必須運轉之廚房油煙罩供氣或排氣系統。 (五)空氣傳染隔離室、防護環境室、實驗室氣罩之排氣扇、使用放射性物質之核子醫學區、乙烯氧化物及麻醉劑排氣之供氣、回風及排氣之通風系統。不適合延遲自動連接時,此通風系統得接至緊要回路。 (六)手術室及產房之供氣、回風及排氣通風系統。 (七)電話、資訊科技設備室及機櫃之供氣、回風、排氣等通風空調系統。 二、下列設備或器具得自動或手動延遲連接至備用電源: (一)升降機。 (二)高壓治療設施。 (三)減壓治療設施。 (四)自動門。 (五)電熱消毒鍋。 (六)前款及本款所列設備之控制裝置。 (七)其他經指定之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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