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規定之醫院照明、插座及用電設備或器具,及與病患診療有關之特殊電源電路,應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緊要回路供電: 一、緊要診療區內使用麻醉氣體、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固定式設備或器具。 二、隔離電源系統。 三、下列病患診療空間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一)嬰兒房。 (二)醫藥準備區。 (三)配藥區。 (四)特定急性護理區。 (五)精神科病床區,不含插座。 (六)治療室。 (七)護理站。 四、病患特殊診療增加之工作照明及插座。 五、護士呼叫系統。 六、血液、骨頭及組織之庫房。 七、電話、資訊之設備室及機櫃。 八、下列之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特定電源電路: (一)一般診療區之病床,每一病房至少一個雙連插座。 (二)血管造影室。 (三)心導管室。 (四)冠狀動脈診療器具。 (五)血液透析室或區域。 (六)急診室之特定治療區域。 (七)生理實驗室。 (八)加護病房。 (九)手術恢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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