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22 條
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電源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要電力系統應至少有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個以上備用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電。 二、備用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且位於用戶配線系統者: (一)原動機驅動之發電機。 (二)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 (三)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部電業供電。 (四)電池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