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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常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處者,其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導線連接。
  2. 二個以上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處,若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者,其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連接。
  3. 前二項規定之導線需連接至每一個配電箱或配電盤內之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者,得分段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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