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醫療照護場所:指提供內科、牙科、精神科、產科或外科醫療及護理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包含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流動式照護中心等永久或移動之場所。 二、醫院:指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醫院。 三、護理之家:指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護理之家。 四、長照機構:指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長期照顧機構,或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設立之住宿機構。 五、護理站:指在醫療照護場所中配置照料臥床病患之護理人員集中工作區域。 六、病患診療區:指醫療照護場所中提供病患檢驗或治療之場所,並依病患診療類型區分下列區域: (一)一般診療區:指病患可接觸護士呼叫系統、電動病床、檢驗燈、電話及電視等一般用電器具之病房、檢驗室、治療室、診所及其他相類之區域。 (二)緊要診療區:指病患接受侵入性手術,並與線路操作之電子醫療裝置連接之特殊照護室、加護病房、冠狀動脈病房、血管造影室、心導管室、產房、手術室及其他類似之區域。 (三)潮濕手術區:指有病患進行手術而正常情況下潮濕之病患診療空間,包括因病患或醫療人員而使地板上滯留液體或淋濕之工作區域。 七、病患診療處:指在病患接受經常照護之區域內,病患或可碰觸病患之照護人員可能接觸到之空間,為病床或診療床等正常位置之床緣向外延伸一‧八米,地板垂直向上延伸二‧三米所包圍之空間。 八、病床位置:指放置一張病患臥床,或緊要診療區中所用之病床或手術台之位置。 九、麻醉區域:指在醫療照護場所內被指定作為保管於治療或檢查過程所用吸入式麻醉劑之區域,包括使病患吸入濃度不足以喪失意識之麻醉氣體,達鎮靜及局部止痛狀態之相對止痛麻醉區域。 十、易燃性麻醉區域:指使用易燃性吸入式麻醉劑之麻醉區域。 十一、易燃性麻醉劑:指可與空氣、氧氣或氧化亞氮等還原性氣體,形成易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之麻醉劑。 十二、備用電源:指作為經常電源供應中斷期間提供電力之一個以上發電機組或電池系統。 十三、重要電力系統:指內含備用電源及所有相連結之配電系統及其附屬設備之系統,作為經常電源中斷情況下,確保醫療照護場所指定區域及功能之供電連續性。 十四、電力維生設備:指對維持病患生命不可或缺之電力持續運轉設備。 十五、緊要回路:指供電給病患診療有關區域及功能之工作照明、固定式設備、特定插座及特定電力電路,並在經常電源中斷期間,透過切換開關自動連結至備用電源之幹線及分路。 十六、安全回路:指供電給安全逃生照明、插座及設備,並在經常電源中斷期間透過切換開關自動連結至備用電源之幹線及分路。 十七、設備回路:指供電給主要電力設備,而以延遲、自動或手動方式連接至備用電源之幹線及分路。 十八、工作照明:指在執行必要工作之區域,所供應之最低限度照明,包括至供應區與設備之安全通道,及至出口之通道照明。 十九、特定插座:指提供現場工作用電器具或可能用於緊急病患診療用之插座。 二十、參考接地點:指連接病患診療區之配電箱、配電盤或隔離電源系統盤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 二十一、病患設備接地點:指作為病患診療處之電子用電器具備援接地匯集點,或其他消除電磁干擾問題接地匯集點之插座或終端。 二十二、隔離電源系統:指內含隔離變壓器、線路隔離監視器及其非接地導線之系統。 二十三、隔離變壓器:指一次與二次繞組有實體分離之變壓器。 二十四、線路隔離監視器:指作為連續檢測隔離電路每一線對地之阻抗,且內建測試線路,在不增加漏電危險電流之條件下,執行警報之測試儀器。 二十五、危險電流:指隔離電源系統中流經被隔離導線與大地低阻抗連接之電流,並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故障危險電流:指不包含線路隔離監視器在內之所有裝置,連接至隔離系統時之危險電流。 (二)監視危險電流:指線路隔離監視器之危險電流。 (三)總危險電流:指包含線路隔離監視器在內之所有裝置,連接至隔離系統時之危險電流。 二十六、X光設備額定: (一)長時額定:指額定運轉期間為五分鐘以上。 (二)瞬間額定:指額定運轉期間不超過五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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