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危險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加以接地及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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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危險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加以接地及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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