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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之特殊設備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靜電噴塗設備之充電或霧化裝置裝設於機械支撐、操縱器或機械手臂: (一)於高電壓噴塗過程中,機械手臂或程序控制需要手動運轉機械手臂者,應依第二款規定。自動化靜電設備應依第五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二)變壓器、高電壓供電設備、控制器具及該設備中所有電氣組件,除高電壓極板、電極、靜電霧化頭及其接線,或採用用於第一類場所或1區者外,應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1區以外。 (三)電極與靜電霧化頭應支撐在固定地點,且應對地絕。 (四)高電壓引出線應有絕緣與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或暴露於破壞性化學物質。暴露於高電壓之任何元件應固定在絕緣體上,且應有防護以免意外接觸或接地。 (五)被塗裝物件應支撐在輸送帶或掛鉤上。該輸送帶或掛鉤之排列應確保被塗裝物件均被接地,接地電阻在一百萬歐姆(MΩ)以下,且避免物件擺盪。 (六)靜電器具應裝設自動化設備,於下列規定之一情形發生時,能迅速啟斷高電壓組件之電源: 1.風扇或通風設備因故停止運作。 2.輸送物件通過高電壓電場之輸送裝置停止,除因正常噴塗程序之需要而停止。 3.高電壓系統中任一點產生超過原製造廠規範之洩漏電流。 4.電源供應器之一次側停電。 (七)在噴塗區內之所有導電性物件,包括塗料容器、洗滌容器、防護物、水管接頭、托架等,除因製程需要其處於高電壓者外,應加以接地。 (八)設備四周或內部應設置柵欄、欄杆、互鎖裝置或其他防護設施,利用其位置或特性確保製程之安全性隔離。 (九)應標明下列資訊: 1.製程區域為火災或感電意外之危險場所。 2.在噴塗區中所有導電性物件之接地規定。 3.僅限合格人員進出。 (十)所有絕緣體應保持清潔與乾燥。 (十一)不屬非引火性之噴塗設備: 1.輸送裝置或掛鉤裝置之配置,應使被塗裝之物件與電極、靜電霧化頭或帶電荷導體間保持至少二倍火花間隙之安全距離,並應有此距離之標識。 2.應設有自動設施,於被塗裝之物件與電極或靜電霧化頭間之距離少於本目之1規定時,迅速啟斷高電壓物件之電源。 二、可攜式或手動操作式靜電噴塗設備: (一)一般規定: 1.高電壓電路之設計應使其不致產生足夠火花能點燃易燃性揮發氣,或在正常運轉下碰觸被接地物件仍不致產生可感知之電擊。 2.可攜式噴塗槍之靜電荷暴露組件應僅能由控制供應塗層材料之驅動器使之通電。 (二)變壓器、電源組、控制器具及設備中其他電氣組件,除可攜式噴塗槍本身及其電源線,或採用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外,應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 (三)噴塗槍之握柄應透過金屬連接作接地,且其裝設應使操作員在正常操作位置能與接地之握柄緊密接觸,防止操作員身體累積靜電荷,並應標明進入噴塗區人員接地之必要性。 (四)在噴塗區內之所有導電性物件,包括塗料容器、洗滌容器等,應加以接地。設備上應有標明接地必要性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五)物件支撐: 1.被塗裝物件應與輸送裝置或其他被接地之支撐保持接地電阻在一百萬歐姆(MΩ)以下。 2.掛鉤應定期清理,碰觸區域儘可能為鋒利點或鋒利邊緣。 3.支撐點應加以遮蔽以免遭受隨機噴塗。噴塗物件以輸送帶支撐者,物件附掛於輸送帶之點應能避免正常操作時累積噴塗物質。 三、可燃性乾粉末塗裝: (一)一般規定: 1.用電設備或器具與點火源應符合本章第三節或第六節規定。 2.進行噴塗作業時,第二類場所或20區、21區、22區不得使用可攜式照明設備及其他用電器具。 3.進行清理或修期間,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20區、21區使用可攜式照明設備或用電器具者,該器具應為適用於該場所者,且其所有暴露之金屬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4.若噴塗區內固定式燈具照明不足,仍有需要使用可攜式燈具者,在可能存在可燃性殘留物處,應採用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20區、21區者。 (二)固定式靜電噴塗設備應符合第一款及前目規定。 (三)可攜式靜電噴塗設備應符合前款及第一目規定。 (四)靜電流體化床: 1.靜電流體化床及相關設備應為適用於其所裝設之場所者。 2.高電壓電路之設計應使帶靜電之電極接近或碰觸地面時不致產生足夠放電能點燃可燃性粉末,或導致可感知之電擊。 3.變壓器、電源組、控制器具及設備中其他電氣組件,應裝設於粉末塗層區域以外。但帶電電極及其電源線得於粉末塗層區域內。 4.粉末塗層區內之所有導電性物件應加以接地。粉末塗裝層設備上應有標明接地必要性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5.被塗裝物件應與輸送帶或其他被接地之支撐保持接地電阻一百萬歐姆(MΩ)以下。掛鉤應定期清理,碰觸區儘可能為鋒利點或鋒利邊緣。 6.用電設備或器具及壓縮空氣源應與通風系統互鎖,並於通風扇正常動作時,該設備或器具始得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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