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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599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上方之所有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固定式照明燈泡或燈座、開關、插座、電動機,或其他有接通與啟斷或滑動接點之固定式設備,可能會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裝設於第一類或第二類場所上方,或處理剛完成塗裝物件之場所上方者,應為全密閉型,或其構造能避免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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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9 條規定:「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以外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