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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597

  1. 1.噴塗、浸染及塗裝作空間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區: (一)開放或封閉式之易燃性液體容器內部。 (二)浸泡槽或塗裝槽內部。 二、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或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一)除第四款規定外,噴塗亭或噴塗室之內部。 (二)排風管內部。 (三)施行噴塗作業直接路徑上之任何區域。 (四)開放式浸染與塗裝工作區,從揮發氣源表面向外展開一‧五米範圍,並向下至地板之空間。 (五)位於揮發氣源水平距離七‧五米範圍內之污水坑、漥坑或低於地面之溝。若該污水坑、漥坑或溝渠延伸至距離揮發氣源七‧五米以外,未裝設揮發氣阻擋裝置者,整個污水坑、漥坑或溝渠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六)位於開放容器、供應容器、噴塗槍清潔器,及含有可燃性液體之溶劑蒸餾設備之外,九百毫米範圍內之全部空間。 三、第一類第二種場所、2區或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一)開放式噴塗:如前二款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範圍外之開放式噴塗區,水平向外延伸六米,垂直延伸三米範圍內,且未被隔間牆所區隔者,如圖五九七~一。 (二)在頂部封閉且表面開放或前端開放之噴塗亭或噴塗室: 1.排氣通風系統與噴塗作業之設備互鎖:從噴塗亭或噴塗室之開放表面或開放前端邊界水平延伸一‧五米,垂直延伸九百毫米,如圖五九七~二上圖所示。 2.排氣通風系統與噴塗作業之設備未互鎖,從噴塗亭或噴塗室之開放表面或開放前端邊界水平延伸三米,垂直延伸九百毫米,如圖五九七~二下圖所示。 (三)在頂部開放之噴塗亭,從該亭垂直向上延伸九百毫米,及該亭其他開口九百毫米範圍內。 (四)密閉噴塗亭或噴塗室之任何開口向外展開九百毫米範圍內,如圖五九七~三所示。 (五)浸染槽與承滴板之周圍空間:環繞浸染槽與承滴板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之外九百毫米範圍內,如圖五九七~四。 (六)浸染槽與承滴板之地板上空間:浸染槽與承滴板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之外水平展開六米,且自地板向上九百毫米範圍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危險場所: 1.揮發氣源面積為○‧四六平方米以下,且開放式容器之容積未超過十九公升者。 2.在運轉與停機期間,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外揮發氣濃度不超過引燃下限值百分之二十五者。 (七)開放式容器:環繞開放式容器、供應容器、噴槍清潔器,及含有易燃性液體之溶劑淨化裝置之第一種場所或1 區向外展開六百毫米範圍內,及該第一種場所或1區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板向上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 四、密閉式塗裝與浸染作業:毗鄰密閉式塗裝或浸染器具之空間,屬非分類場所。但封閉箱體之開口向外展開九百毫米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五、與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毗鄰,而以密實而無開口之隔間牆分隔,且釋出易燃性揮發氣或可燃性粉末機會極低之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六、非分類場所:使用乾燥、凝固或熔解器具,並裝有正壓機械通風系統能避免累積可燃濃度或含量之揮發氣,及互鎖裝置能於通風設備無法運作時,啟斷所有非用於第一類場所用電器具電源之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2. 2.本條所稱揮發氣源指作業過程中暴露之液體、承滴板,及任何浸染或塗裝物件,且距離該物件任何方向三百毫米處,可測量揮發氣濃度超過引燃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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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7 條規定:「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區: (一)開放或封閉式之易燃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