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96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噴塗區:指建築物外或較大房間或空間內,通常配有揮發氣抽氣或通風設備之局部作業區。在自動化作業情況下,該區域範圍為施行噴塗作業直接路徑之最大空間。在手動作業情況下該區域範圍為對著噴塗目標物所能達到之最大空間。 二、噴塗亭:指大空間內施行噴塗、塗裝、浸染作業之封閉箱體或嵌入空間,可為全密閉式,或前方有開口,可包含個別輸送帶之進出口,並配有專屬之通風設備。 三、噴塗室:指為施行噴塗、塗裝、浸染作業所建置之密閉房間,且裝有專屬之通風供氣、排氣設施,通常設計成能夠收容被塗裝之物品,並有可觸及該物品或作業過程之通道。 四、靜電噴塗設備:指利用靜電荷以霧化、充電或沉積危險性物質於物件表面當作塗層或類似目的之設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