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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其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2. 前項配線、設備或器具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其接地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或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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