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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之地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深度應依表三○三規定。 二、配線方法應採用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MI 電纜。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PVC管: (一)埋設深度超過六百毫米。 (二)從地下至引出點,或與地上管槽連接口之最後六百毫米採用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且導線管內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管槽系統之電氣連續性及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三、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地下配線,自地面引出點三米範圍內應加以密封。導線管密封處與地面引出點之間,除裝在密封裝置上之防爆(EX d 或XP)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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