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如表五八七~一及圖五八七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如表五八七~二所示;儲存如表五八七~一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且該遮棚或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箱體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三所示。
-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米以上之間隔。
-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屬非分類場所。
- 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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