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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87 條
- 1.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如表五八七~一及圖五八七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如表五八七~二所示;儲存如表五八七~一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且該遮棚或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箱體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 2.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三所示。
- 3.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米以上之間隔。
- 4.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屬非分類場所。
- 5.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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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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