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分送燃料至車輛或船舶發動機之燃料箱,或至其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容器之固定式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包括與其連接之部分,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於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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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分送燃料至車輛或船舶發動機之燃料箱,或至其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容器之固定式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包括與其連接之部分,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於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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