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機棚庫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或運轉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所有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 二、裝設或使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附接插頭與插座應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或在連接或拔除過程中無法帶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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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棚庫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或運轉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所有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 二、裝設或使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附接插頭與插座應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或在連接或拔除過程中無法帶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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