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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578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之任何鄰近或連通區域,自地面向上至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三、鄰近飛機區域: (一)維修及停機棚:自飛機發動機或燃料箱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上方一‧五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二)飛機油漆棚: 1.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三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2.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至九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九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四、隔離及通風區域:儲存室、電控室及其他類似場所等鄰近飛機棚庫區域,有換氣之通風,或有牆壁或隔間有效與飛機棚庫隔離者,屬分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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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8 條規定:「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