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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576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之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二、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附有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之電源電路: (一)第一類場所之接地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0區、1區及2區之接地應符合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 (二)供電給可攜式或懸吊式裝置之電路附有被接地導線者,其插座、附接插頭、接頭及類似裝置應為接地型,且其可撓軟線內之被接地導線應連接至燈頭之螺紋殼,或用電器具之被接地端子。 (三)應維持固定式配線與懸吊式照明燈具、可攜式燈具及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間設備接地導線之電氣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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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第四百八十三條條文
  • 第五百四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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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6 條規定:「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