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質安全系統之標識應適合其所裝設環境者,且考慮暴露於化學物質或陽光下之情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質安全電路應在端子處或連接處作識別,以防止測試及檢修中與電路互相干擾。 二、配線: (一)用於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管槽、電纜架或其他配線方法,應有標明本質安全配線之耐久標識,且裝設於可視及範圍內,並能追蹤全部配線。 (二)封閉箱體、牆壁、隔板、屏障或地板所分隔之各配線段應顯示本質安全電路標識。 (三)線路每隔七‧五米以內應有一個標識。地下電路之標識,得設置於引上地面之處。 三、若淺藍色未使用於其他導線,本質安全導線得以淺藍色作識別。僅用於本質安全導線之管槽、電纜架及接線盒得以淺藍色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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