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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密封者,應加以密封,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之數量極小化。
  2. 密封裝置在正常使用下能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之數量極小化,且該裝置為可觸及者,得免為防爆(XP)型或耐壓防爆「d」型。
  3. 收容本質安全器具之封閉箱體,除第四百八十條規定外,得免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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