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 (一)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不得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質安全電路導線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間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加以固定,或採用被接地之金屬隔板或絕緣隔板隔離。 2.所有本質安全電路導線或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具有被接地金屬被覆,或為金屬被覆電纜且其被覆足以承載接地故障電流。 3.位於第二種場所、2區或22區之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依第二款規定裝設者,得與非引火性現場電纜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4.本質安全電路導線穿過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 區,供電給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0區或1區之器具,依第二款規定裝設者,得與非引火性現場電路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第二類及第三類場所亦同。 (二)在封閉箱體內,本質安全電路導線應牢固裝設,使其從端子鬆脫後不致與其他端子碰觸,並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方法,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隔離: 1.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2.採用厚度○‧九一毫米以上之被接地金屬隔板。 3.採用絕緣隔板。 4.所有本質安全電路導線或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具有被接地金屬被覆電纜,或為金屬被覆電纜且其被覆足以承載接地故障電流。 (三)非裝設於管槽或電纜架之本質安全電路導線,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加以固定。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所有本質安全電路導線皆採用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2.所有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皆裝設於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內,且電纜之被覆足以承載接地故障電流。 二、不同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 (一)供不同本質安全電路導線現場接線之端子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控制圖說允許減少此間隔者,不在此限。 (二)不同本質安全電路導線間應依下列規定之一方法互相隔離: 1.每條電路導線皆有被接地之金屬遮蔽。 2.每條電路導線之絕緣厚度為○‧二五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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